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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


安全问题一直被各界关注和重视。

近年来也有一些变化,主要体现三个方面。一是,关注的方式逐渐由事故发生后的整改向提前预防和整治转变;二是,关注的焦点逐渐由交通基础设施本身向人车路综合环境下的安全问题转变;三是,排查、预防与整改的措施住建多样化,信息化程度也是越来越高。

由此,通过“专家+大数据”的方式,对道路人车路综合环境下的隐患问题进行专业排查,在多部门协作下有序开展预防和整治工作,是目前解决交通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从多个政策文件也可以看出这一点,如:

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决定在全国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意见》要求通过全面排查治理现有公路安全隐患、严格规范公路工程安全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公路安全综合治理等三项措施,全面提升公路安全水平。

2020年4月,公安部召开全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部署会议。即削减交通事故总量及控制特大的交通事故发生,保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随之,江苏省印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河北省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十百千”行动》,河南省印发《河南省普通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山东省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其他也有很多,在此不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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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遇到的困境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备受重视,但在实践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是,参考标准不完全一致。

道路交通隐患排查工作主导单位通常包括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有部分地区还可能包括安监部门。每个部门的侧重点不完全一致,导致参考的标准也有细微区别,相对而言,交通部门的标准更加注重“路建的对不对”,公安部门的标准更加注重“路用着好不好”。虽然这个问题也可以由专业部门统筹解决,但在基层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一些模糊。

二是,对排查队伍专业性要求比较高。

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是相对比较专业的一项工作,“脱离专家的数据分析模式”和“缺乏数据的专家踏勘模式”都是有局限性的,参考规范逐条比对的模式往往起不到很好的效果。往往那些隐性的隐患,驾驶员不容易发现的问题是导致较大事故的元凶,恰恰这些问题是需要一定素养的专业队伍才能发现的,这是专业排查的重要价值。

三是,对排查队伍综合性要求比较高。

严格意义讲,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队伍应该至少包括这几个方面的人才:土建工程设计、交通安全设施设计、交通管理与控制、交通事故分析、大数据分析应用等方面,同时还需要能够将这几个方面综合起来分析判断的人才。这样对排查队伍的要求就比较高,使得现实中排查队伍不容易组建,也影响了排查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四是,排查结果应用效果不理想。

相对排查而言,整改遇到的问题更棘手。例如整改责任主体不明确、协同整治机制不顺畅等问题;也有担心无法全面整改而不敢全面上报排查结果的问题。另外,还有排查成果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例如工作粗略使得排查出的隐患往往只集中在一些难以整改的“老大难”问题上,或者没有根据实际财力和风险等级制定合理的整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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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过程中常见的技术问题

主持过一些道路隐患排查工作,同时也参与了多个项目的评审工作,发展以下几个问题很容易被忽略,简单总结一下。

1、道路几何指标需要充分结合交通环境

道路几何指标在规范中都有明确的量化范围,符合指标不一定不是隐患,不符合指标也未必是隐患。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人车路环境综合作用的结果,单纯的考虑道路几何指标是比较片面的,应该重点考虑所处的交通环境和自然环境。

2、多种隐患因素时空集中叠加需要格外关注

部分点位上,看似不相关的一些隐患因素,单独来看并没有过大的风险,但如果在一定环境下出现时空多重叠加,导致驾驶员在很短的时间难以处理多个信息时,出现信息负荷过载,往往容易引起交通事故。

3、多年未发生事故的点位也需要重视

往往一些排查工作比较关注已经发生过交通事故的隐患,对于一些多年来未发生交通事故的点位容易被忽略。一是这些点位的交通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在变化,另外一个方面就是这里面往往包含那些大家都看着没问题,一旦有问题就是重大事故的隐患点位。所以,已有事故数据是个参考,其重要价值在于寻找一些共性规律而不是直接提示隐患点位。

4、接入和交叉口控制方式需要科学设置

接入和交叉口问题基本是公路上比较普遍的隐患,实践中这几个问题容易被忽视:一是设置信号灯后未加电警,二是必要的全红时间不够,三是无信号控制交叉口也没有明确的控制方式导致路权不明,四是接入点和中央隔离开口错位导致的逆行,五是接入点处于主路行车环境不连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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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建议

结合前面,简单提几个建议。

一是,构建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

道路隐患排查与整治牵扯部门较多,应该有一个较高级别的协调机构统筹工作,这样容易形成目标一致、标准一致、责任明确、整改有序的工作机制。

二是、强化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

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交警、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价,对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相关标准、规范强制性要求的,一律不得交工验收和通车运行。

三是、鼓励专业化队伍社会化服务

考虑到隐患排查的责任部门较多,同时要求排查队伍的专业性和综合性都比较高,在条件允许下,建议排查工作委托专业化队伍进行,以保障整改工作的高效性和权威性。

四是、搭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实时推送平台

搭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平台,将道路隐患排查数据、交通事故数据、交通流轨迹数据进行实时分析,并结合实时环境变化,进行综合研判,实时判断和推送隐患点位和风险等级,指导隐患预防和整改。 



转自赛文交通网